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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类因为输血发生的故事引起人们关注,一类个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海龙送妻子李林桃到该妇幼保健所生产需要输血,而医院以《献血法》规定不能私自采血而导致病人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另一类却是,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医生在患者危难时献血救人,就因此被通报“违法”,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

作为医院,应该是很无奈,依法办事,就会耽误患者,而如果优先考虑生命而违背了《献血法》,又要受到处罚。是选择法律还是选择生命,确实是个两难问题。

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的生活才更有保证,社会更加安定,法律、法规的作用是强大并且不可替代的。有法可依,也是我们政府、机构的办事原则,我们应该支持。

因为以前曾经出现过由于医院私自采血,但是设施设备不足,而导致一些疾病没有及时检查出来,所以,《献血法》出台了,为的是避免以前类似事件重演。

面对此出发点,我们应该是支持的,出台新的法律是为了保障更多患者的生命安全,是谨慎用血。然而,如今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按照此法要求,医院不能私自才血,这样在面对急需用血,而医院储备不足的情况时,医院就要面临两难选择。作为第一种医院的负责人,选择了漠视,按照法规办事,对生命视若无睹,是对生命的践踏,应该遭到强烈谴责。而对第二类医院,却是一重尴尬,本来医院及时采取措施,从而挽救了病人生命,然而代价却是医院被处罚。

作为第二类医院,不知道以后面对此种情况,他们会如何做。或者会由于处罚而再不会私自采血,而只能选择看着病人由于不能及时输血而导致死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律的失败和悲哀。

此时,我们不禁要问了,法律作用到底是为了什么,难道不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的,何以会变成一个两难的选择?

法律,和保护普通公民的生命应该具有一致性,法律的初衷也应该是为了保护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再此类事件中,公民的生存权利都被忽视了,还能谈到其他权利吗?生存劝,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第一权利。而因为此法,生存权却被排在了后面。

本来有法必依是好事,但是,也要分清情况,分轻重。当法和生命成了选择时,相关部门不应该想到如何去惩罚没有依法办事,而是应该多考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改善?

我们不得不呼吁相关部门,再来重新审视一下《献血法》的条款,再来完善一下相关的输血制度,不能让因为输血不及时而导致患者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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