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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body_255761='血液管理,别以“法律”名义糟蹋人性
文/粉红贝贝
因为医院没能及时获得血站供血,医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又不能擅自采血为病人输血,导致病人失血过多死亡的事件已经发生数起了。奇怪的是,面对人命关天,有关利益集团还在为争夺血液采集权而争吵不休,他们口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漠视人的生命么?
血站是救人还是害人?
下面的案例显示出当今的血液管理的粗糙和暴力。2007年4月16日,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某送妻子到该妇幼保健所待产。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却没能生出来,必须做剖腹产手术了。
当医院要胡某交血液费用时,他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家属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胡某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血站负责集中采血供血,本是为了血液安全着想,为何在具体操作中,血站不仅没有起到救人作用,而是延缓输血导致“害人”结果?虽然这些事例属于特殊情况,但足以说明我国血液管理还不够完善,还存在漏洞。这些“漏洞”是要人命的。
生命在法理面前永远是第一位
血液管理实质上是“生命”管理,应该把生命放在第一位。事实上,相关血液管理规定还存在法律法规打架,过于笼统可造作性不强等弊端。
医学科研日新月异,创造了无数奇迹。然而,至今却没有研制出一种能完全代替人体血液全部功能的人造血液,供给临床医疗、急救和战备使用。因此,血这种被人们称为“生命之河”的宝贵物质,目前还只能从健康适龄的人体中获取。几十年来,我国的临床医疗、战备、备灾储备和生物制品用血,一直依靠少数人卖血来获取,供血者和受血者健康得不到保障。而无偿献血的人是健康人,半年以上才献血一次,不但血液质量高,血源性传染病大大降低,而且血型也更多样化。
为了防止私自采血导致疾病传染,影响供血安全,我国出台了系列加强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血站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各地方中心血站是国家采血供血的唯一机构,但是,法律也考虑了特殊情况。《献血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同时,卫生部还制定了《血站管理办法》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即医院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符合并遵守上述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对医院应急用血临时采集血液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原、艾滋病病毒抗原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血液管理还需细化
虽然法律法规对赋予一些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血的规定,但现实中证明可操作性并不强,甚至有医院这样做,还被罚以巨款。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就在一起紧急医疗中,因血站不能及时供血,而私自采血救人,被罚款6万。
由于血液中心不能保证边远地区医院的临床用血,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又没有采取诸如在边远地区设立血站或者血库等措施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自行采血并用于临床的事件迟早会反复发生。有些医院,公德心比较强,即使冒着被罚款的风险也自己采血救人,而有些医院可能会消极等待血站的血液,放任病人因为失血过多加重生命危险的事情发生。
还有医院不敢私自采血,也是为了害怕担当血液质量责任。毕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输血还存在感染疾病风险,输血治病成了传染致病,这样的例子自从输血治疗诞生以来就屡见不鲜。如果从血站购买,风险很大程度要由血站承担,而不是医院。
因此,涉及血液管理这些具体操作还需要制定更细的规定,毕竟时间在这些病人身上就意味着生命。
我国《献血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显然国家在立法时把“保证临床用血需要”放在第一位,“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放在第二位。执法过程中如果不考虑或者不适当考虑“保证临床用血需要”的原则,显然悖离了《献血法》的立法初衷。
因为,生命在法理面前永远是第一位,别以“法律”名义糟蹋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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